項第 4 款或第 7 款規定辦理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執行疑義,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99 年 9 月 7 日北府工採字第 0990006644 號函。
二、旨揭疑義屬履約管理事項,應由機關依契約約定及實際情形本於權責
核處。個案採購如符合本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4 款或第 7 款情
形,依本會 89 年 1 月 5 日(89)工程企字第 88022627 號函釋
例說明一內容,得另案簽訂契約或以變更原契約方式為之。至以另案
簽訂契約者,建議與原契約分別辦理驗收及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
附 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
(八九)工程企字第八八○二二六二七號
主 旨:有關貴處對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處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經(八八)水利工字第 A880500768
號函。
二、有關來函疑義一: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辦理追加
契約以外之工程時,得另案簽訂契約或以變更原契約方式為之。
三、有關來函疑義二:貴處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依「中央
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五條規定,得不經公告程序,逕
洽廠商採購。
四、有關來函疑義三: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所稱「同樣市場條件」,包
括採購標的之交易數量、時間、區域、押標金、保證金、付款、保固
及逾期違約金等商業條件,市場供需變化亦得列入考慮。關於本條規
定,本會頒訂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已將之納入,作為投標廠商
聲明之事項之一。
五、有關來函疑義四: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
之情形,是否得在處予於其罰款乙節,如逾期未改正,已逾契約原訂
履約期限,應依契約有關「逾期履約」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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