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號臺新建工程」,契約雙方就契約所載「營業稅」金額是否給付所生履
約爭議乙事,建議依仲裁法規定循仲裁程序處理,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本案得標廠商履約,依「離島建設條例」第 10 條規定免徵營業稅,
惟其投標文件報價及契約內皆載明含營業稅為 5% ,且於招標及決標
過程未依政府採購法第 41 條(請求釋疑)或第 75 條(提出異議)
辦理,而簽約後始要求機關將營業稅為 5% 價金攤提至其他工項,致
機關未能同意。
二、本案廠商表示,機關提供廠商報價文件,係機關利用公共工程經費電
腦估價系統(PCCES) 製作,且營業稅欄位限制以公式 5% 自動計算
,廠商恐修改該金額被機關依投標須知規定判為無效標。機關辦理離
島建設之案件,其利用 PCCES 製作招標文件時,可將營業稅欄位擇
由廠商自行輸入方式辦理,以避免履約爭議。
三、立法院林委員炳坤曾於 99 年 6 月 14 日就本案召開協調會,會中
契約雙方表示同意循仲裁方式解決履約爭議,建議依仲裁法規定循仲
裁程序處理。又,機關與廠商以合意仲裁方式解決履約爭議,本會從
未反對,亦無需本會同意。
正 本:立法院林委員炳坤國會辦公室、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澎富營造工程有限公
司
副 本:各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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