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說 明:本次修正刪除第 4 款原序號(五)所載「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6 款辦理後,逾 50% 之部分改依本款辦理」,修正理由為部分機關反映
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係規定如符合各該款情形,即得採限制性招
標,原序號(五)對第 4 款之限制,與該款規定無直接相關,牴觸政府
採購法或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爰予刪除。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室、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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