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錯誤態樣」乙份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說 明:一、依立法院馬委員文君 99 年 3 月 9 日質詢事項辦理。
二、為避免各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發生錯誤,爰彙整常
見誤解或錯誤態樣情形,請各機關勿犯相同錯誤。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立法院交通委員會、立法院馬委員文君國會辦公室、本會主任委員室、國
會聯絡組、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
附 件: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採購常見誤解或錯誤
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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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序號│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 │相關規定或正確措施 │
├─┬───┼─────────────┼──────────┤
│一│(一)│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本法第 2 條 │
│、│ │,誤以為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
│準│ │以下簡稱本法)。 │ │
│備├───┼─────────────┼──────────┤
│階│(二)│意圖規避本法公告金額以上或│本法第 14 條、中央機│
│段│ │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
│ │ │分之一之採購規定,而以公告│標辦法第 6 條 │
│ │ │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分│ │
│ │ │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
│ │ │或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 │
│ │ │十分之一之採購。 │ │
│ ├───┼─────────────┼──────────┤
│ │(三)│有分批辦理之必要,未依全部│本法施行細則第 6 條│
│ │ │批數之預算總額認定採購金額│第 1 款 │
│ │ │。 │ │
│ ├───┼─────────────┼──────────┤
│ │(四)│共同供應契約已明定各適用機│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 │ │關得自行決定是否利用該契約│第 6 條 │
│ │ │辦理採購,如不利用亦不需通│ │
│ │ │知訂約機關,惟適用機關誤以│ │
│ │ │為皆須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 │
│ ├───┼─────────────┼──────────┤
│ │(五)│共同供應契約之價格高或規格│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 │ │不符合需求或條件(例如交貨│第 6 條 │
│ │ │時間)不符合需要,適用機關│ │
│ │ │誤以為仍應利用該契約辦理採│ │
│ │ │購。 │ │
├─┼───┼─────────────┼──────────┤
│二│(一)│誤以為所有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
│、│ │以下之採購僅能逕洽一家廠商│採購招標辦法第 6 條│
│採│ │採購。 │ │
│購├───┼─────────────┼──────────┤
│、│(二)│洽一家廠商代為蒐集提供三家│本法第 6 條第 1 項│
│履│ │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供機關│ │
│約│ │作為採購之決定。 │ │
│管├───┼─────────────┼──────────┤
│理│(三)│非依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之公告│除無辦理議價之必要或│
│、│ │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誤│可能者外,仍可視個案│
│驗│ │以為所有案件皆無需經議價程│特性,經議價程序。 │
│收│ │序。 │ │
│階├───┼─────────────┼──────────┤
│段│(四)│非依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之公告│洽廠商報價之案件,仍│
│ │ │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未│應考量廠商報價之合理│
│ │ │考慮廠商報價之合理性,逕以│性。 │
│ │ │報價決標。 │本法第 6 條第 1 項│
│ │ │ │。 │
│ ├───┼─────────────┼──────────┤
│ │(五)│誤以為所有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有需要者仍可簽訂書面│
│ │ │以下之採購皆無需簽訂契約。│契約 │
│ ├───┼─────────────┼──────────┤
│ │(六)│誤以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本法第 65 條 │
│ │ │之工程或勞務採購,不適用不│ │
│ │ │得轉包之規定。 │ │
│ ├───┼─────────────┼──────────┤
│ │(七)│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工程、│本法施行細則第 90 條│
│ │ │財物採購之驗收,雖可免辦理│第 1 項 │
│ │ │現場查驗,卻未由承辦採購單│ │
│ │ │位備具書面憑證採書面驗收。│ │
│ ├───┼─────────────┼──────────┤
│ │(八)│誤以為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本法第 71 條、本法施│
│ │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行細則第 90 條 │
│ │ │,無需辦理驗收。 │ │
│ ├───┼─────────────┼──────────┤
│ │(九)│誤以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本法第 101 條 │
│ │ │之採購不適用本法第 101 條│ │
│ │ │。 │ │
│ ├───┼─────────────┼──────────┤
│ │(十)│誤以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本法第 103 條 │
│ │ │之採購不適用本法第 103 條│ │
│ │ │。 │ │
└─┴───┴─────────────┴──────────┘
附記:行政院主計處訂頒之「中央對臺灣省各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
核要點」第 5 點規定:「縣(市)政府基本設施計畫執行效能與
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之考核,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與
主計處或中央相關主管機關分別主辦;其考核項目如下:…(五)
縣(市)政府對於縣(市)議員所提地方建設建議事項,有無依下
列規定辦理:1.建議事項如涉及財物或工程之採購,應由縣(市)
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負責以公開招標方式執行。…。」其主要
目的係訂定考核指標,作為下年度中央機關執行補助之參據之一。
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對於上開地方建設之採購,如未
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受影響者為考核分數,不代表公告金額十分
之一以下之採購,一定須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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