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因應近期鋼價變動情形,機關辦理新招標之工程採購,建請於招標文件妥
適訂定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方式,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
)機關(構)。
說 明:為利契約雙方公平合理分擔物價變動之風險,機關辦理新招標之工程採購
,建議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參酌本會訂頒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5 條第(1) 款第 6 目及第 7 目(如附件)納入招標文件。相關營建
材料,可訂明依行政院主計處發布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辦理調整,例如與
鋼材有關之鋼筋、型鋼、鋼板等個別項目指數。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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