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貴校擬就分散於校內不同區之建築物耐震補強工程分別辦理乙案,復如說
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校 99 年 4 月 9 日中總字第 0990001290 號函。
二、茲提供以下意見供參考:來函所述「預定同一時間不同廠商同時並進
施作工程,俾利暑假期間順利完成補強作業」乙節,建議辦理方式如
下:
(一)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其施行細
則第 65 條規定採用複數決標,將來函所述 4 案併於一招標文件
,分為 4 項,分項複數決標。允許廠商選擇項次投標,不限投標
項數,但限制個別廠商僅能得標之項數,分項依序開標、決標。已
達得標項數限制之廠商,如投標其他項次,其標封不予開標。
(二)依本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7 款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預先載明
得洽各項得標廠商後續擴充之金額,如遇任一項次之得標廠商無法
履約時,利用後續擴充條款洽其他項次得標廠商就近接續辦理。
正 本:國立中山大學
副 本:教育部、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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