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 政府採購協定(GPA) 後,機關辦理採購
,有關優先採購國產品之相關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
關(構)。
說 明:一、立法院討論 98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
分案通案決議:「政府公共工程、各國營事業機構所有採購案及工程
案,除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國內未生產、競爭力不足、價格
高、規格不符合需求、國內生產技術未臻成熟需仰賴進口等情形外,
得優先採用國貨。」
二、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外國廠商參與
各機關採購,應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辦理。GPA 已於 98
年 7 月 15 日對我國生效,對於適用 GPA 之採購案,應依 GPA
規定允許 GPA 會員廠商或產品參與投標,並注意 GPA 第 16 條第
1 項補償交易規定:「機關在資格審查及選擇可能之供應商、產品或
服務,或者在審標及決標時,不得強制要求、尋求或考慮補償交易。
」該補償交易係指藉本國品項、技術授權、投資要求、相對貿易或類
似之要求,以鼓勵當地發展或改善收支平衡帳之措施。
三、我國加入 GPA 開放之政府採購市場,其主要範圍如下,並非全面開
放:(1) 中央機關(包括總統府、行政院及行政院所屬部、會、處
、局、署):財物及勞務採購金額新臺幣 650 萬元以上、工程採購
金額新臺幣 2 億 5,008 萬元以上;(2) 地方機關(包括台灣省
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財物及勞務採購金額新臺幣 1,0
00 萬元以上;工程採購金額第一年新臺幣 7 億 5,026 萬元以上
,第二年新臺幣 5 億 17 萬元以上,第三年以後新臺幣 2 億 5,0
08 萬元以上;(3) 其他機關(包括部分公營事業、公立醫院及國
立院校):財物及勞務採購金額新臺幣 2,000 萬元以上;工程採購
金額同地方機關之個案開放門檻金額。我國簽署 GPA 承諾開放清單
,請參閱本會網站/政府採購/政府採購協定(GPA) /我國簽署 W
TO 政府採購協定(GPA) 承諾開放清單。
四、對於不適用 GPA 之採購案,得採取下列優先採購國產品之措施:
(一)機關得於招標文件明定只允許我國廠商投標,且財物或勞務原產地
須為我國,並依本法第 17 條第 2 項授權訂定之「外國廠商參與
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 4 條,認定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
之原產地。
(二)本法第 43 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
有禁止規定者外,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
一、要求投標廠商採購國內貨品比率、技術移轉、投資、協助外銷
或其他類似條件,作為採購評選之項目,其比率不得逾三分之一。
二、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第 52 條規定之決標原則者
,得以該標價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