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技業,是否與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相關規定有關,經本會瞭解
情形說明如下,請 卓參。
說 明:一、據本年 1 月 25 日電洽貴會表示:「近十年來,公營事業如台電核
能廠之勞工安全衛生執行情形皆不如民間高科技業,有別於採購法施
行前之情形,究其原因,或係因採最低標廠商低價搶標致影響履約品
質之結果。」
二、經電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北區勞動檢查所(下稱北檢所)、台電輸變
電工程處及龍門施工處瞭解後,尚難認定該等單位有勞工安全衛生管
理不佳情形,係緣於相關採購案採最低標所導致;究其原因,或可能
發生勞安事故之工程多位處偏遠且均屬高危險性之特殊工作環境,該
等工程單位或訂有完整工安管理機制,但承辦人員未盡力落實,而使
該等機制流於形式。另採購法於 88 年施行前,機關辦理工程,係依
「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之規定,以最低標決
標為原則。
三、茲就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機制、北檢所改善措施及採購法規定分別說明
如次:
(一)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機制
1.關於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主要依循法令包括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動
檢查法、勞動基準法、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營造安
全衛生設施標準及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等。
2.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16 條:「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
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僱主之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
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員負連帶責任。再承攬者亦同。」以台電
核四工程為例,其經發包後,工程履約期間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非僅為施工廠商責任,台電仍負有監督、指導、管理及協助廠
商執行勞安衛責任,且於職業災害發生時,與承攬廠商負補償之
連帶責任。
3.貴會揣測認為台電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情形不佳,或緣於台電龍
門施工處之核四工程及輸配電工程處之輸配電工程近幾年曾發生
重大職業災害事件有關。核四工程自 87 年開工迄今已發生 9
起災害,造成 9 名勞工死亡,更於 97 年 1 月 9 日及 11
日連續發生 2 人致死災害;另輸配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之承攬
廠商工程近 5 年工作場所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案件達 8 件,共
造成 9 名勞工喪生。
4.為改善前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機制,北檢所於 97 年 2 月 15
日與台電龍門施工處特別結成安全伙伴,簽署安全伙伴宣言,就
核四工程以風險管理的作法強化安全管理機制,並於工程發包契
約納入重點規範,以預防重大職災之發生。另對於輸配電工程處
北區施工處之安全衛生管理機制,北檢所特於 98 年規劃實施「
加強台電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實施辦法」
,成立專案督導。該二單位近一、二年來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情
形已有改善,台電龍門施工處並獲入圍「勞委會 98 年推動勞工
安全衛生優良公共工程及人員」之執行單位。
(二)在採購法方面,為提升廠商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品質,相關規定及
措施如下:
1.「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十一點之(七)明定監造
單位及其所派駐現場人員工作重點包括「督導施工廠商執行工地
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境保護等工作」。
2.本會以 96 年 5 月 9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190711 號函修正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增訂「因廠商施工場所依設計圖說規定
應有之安全衛生設施欠缺或不良,致發生重大職業災害經勞動檢
查機構通知停工,並經機關認定屬查驗不合格情節重大者,為採
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8 款之情形之一」。
3.本會 98 年 8 月 26 日工程企字第 09800379960 號通函略以
,為利機關評選優良廠商,本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已建置廠
商紀錄,包括發生重大職災、最近 3 年施工查核結果及扣點情
形之資料庫。
4.另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原則,係由機關視個案性質及實際需要依
採購法第 52 條規定擇定之,採購法並無強制規定,且行政院 9
8 年 4 月 27 日院授工企字第 09800149320 號通函已停止適
用「最低標為原則、最有利標為例外」之指示事項。
(三)另勞委會於 98 年 11 月 2 日修正「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
管理作業要點」,已將前揭採購法相關措施納入規範,例如:
1.第 5 點:機關辦理工程採購金額在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上,且
決標採用異質採購最有利標或異質採購最低標者,得於招標文件
之綜合評選或評分審查項目,納入廠商投標標的之安全衛生管理
能力(第 1 項)。前項安全衛生管理能力之評選,得以政府採
購資訊公告系統之重大職業災害廠商名單、國家工安獎及推動勞
工安全衛生優良公共工程獎之廠商名單列為評比依據(第 2 項
)。
2.第 16 點:機關得於招標文件及契約明定,廠商施工場所依設計
圖說所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因欠缺或不良,致發生重大職業災害,
經檢查機構通知停工,並經機關認定屬查驗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為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8 款所定情形之一,機關
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至第 103 條規定處理(第 2 項)。
3.第 13 點:工程規劃、設計時,應要求規劃、設計單位依勞工安
全衛生法規,規劃安全衛生注意事項、圖說、施工安全衛生規範
及安全衛生經費明細表等作為招標文件,納入契約執行。
4.此外,前揭要點對於安全衛生經費要求專項編列、專款專用及不
得調低該項金額之情形已有規定,機關縱採最低標,廠商低價搶
標,對於安全衛生經費尚不致縮減,例如:
(1)第 4 點: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時,應專項編列安全衛生經費,
並列入招標文件及契約,據以執行(第 1 項)。
前項經費應依工程規模及性質,審酌工程之潛在危
險,配合災害防止對策,擬訂計量、計價規定,並
依據工程需求覈實編列(第 2 項)。第一項安全
衛生經費之編列項目,應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訂定之「公共工程安全衛生項目編列參考附表」
辦理(第 3 項)。
(2)第 8 點: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時,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依決標金
額總價調整各項單價時,廠商報價之安全衛生經費
項目編列金額低於機關所訂底價之同項金額者,該
安全衛生經費項目不隨之調低。
(3)第 10 點:各標廠商應依契約所定安全衛生費用比例計算分攤
,撥付負責辦理之廠商,以專款專用原則統籌支應
。
四、綜上所述,台電近一、二年來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情形已有改善,且
勞委會「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已納入採購法相
關措施,對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經費之編列及支用亦有規範,尚不致因
機關採最低標而致履約廠商縮減該項經費,進而影響勞工安全衛生管
理品質。
正 本: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蔡主任委員春鴻
副 本:行政院秘書長、行政院秘書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北區勞動檢查所、臺灣
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龍門施工處、輸變電工程處北
區施工處、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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