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協定(GPA )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99 年 2 月 12 日北府工採字第 0990001184 號函。
二、來函說明二,關於我 GPA 開放清單,係經與 GPA 簽署國諮商議定
,GPA 委員會採認,並通過立法院審議程序,總統批准,另依 GPA
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通知 WTO 秘書長後完成加入程序,倘無特殊
情形,我國不會主動擴大承諾開放範圍。貴府目前並非我 GPA 開放
清單之適用機關,縱於 99 年 12 月 25 日升格為直轄市後,尚不致
於需自動納入適用,本會目前亦無主動提出擴大承諾開放範圍之計畫
。
三、日後本會倘辦理 GPA 說明會,將邀請貴府參加。另查貴府辦理採購
專業人員訓練之進階訓練課程,已包括 GPA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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