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29 期 3759 頁 臺北縣政府公報 99 年春字第 9 期 21 頁
若機關欲向由政府採購法第 99 條規定所甄選出之廠商,於訂約後延長履 約之期限者,非屬「甄選投資廠商」之規定程序,應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規 定
全文內容: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九條甄選投資廠商,其於訂約後因故需洽廠商依 原契約本質延長履約期限之程序,非屬本條所稱「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 ,不適用政府採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