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排戴奧辛」乙節,各機關如查有類似情形,請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
本法)規定妥為處理,請 查照。
說 明:旨揭報導內容(如附件),貴機關所屬焚化廠如查有報載情形,請注意依
本法第 32 條(保證金及其孳息不予發還)、第 72 條(依契約規定辦理
驗收)、第 101 條(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規定妥處。
正 本: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苗栗
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
府、屏東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
臺南市政府
副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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