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續辦理情形」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說 明:依據行政院 98 年 12 月 18 日院臺工字第 0980110111 號函為監察院 9
8 年 12 月 15 日(98)院台交字第 0982500361 號函審核意見,召開研
商會議。(98 交正 15)
附 件:會議紀錄(摘錄):
陸、討論內容摘要:
二、查詢經濟部商業司「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查詢
」系統結果,前述部分廠商「公司狀況」欄位記載為「解散」(甲營
造、乙營造、丙營造),請溪口鄉公所向該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
院洽詢是否已清算完結。依民法第 40 條第 2 項規定及公司法第 2
5 條、第 26 條規定,解散後之公司於未完成清算前,並非當然無權
利能力,仍須視實際情形向該公司追繳押標金、追償機關損失或及通
知刊登拒絕往來廠商。已解散並清算完結之公司(丁營造、戊營造)
,因其法人人格已消滅,無追繳押標金、追償機關損失及通知刊登拒
絕往來廠商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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