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採購得否禁止大陸廠商與產品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98 年 12 月 16 日國備工營字第 0980017711 號函。
二、機關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規定;採購法未規
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為採購法第 3 條所明定。機關辦理採
購,如涉及與大陸地區廠商之經貿行為,尚須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
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
三、來函說明一,就工程採購而言,大陸廠商如欲承攬我公共工程,因需
在臺灣地區完成工程履約事項,須符合兩岸條例及營造業法等相關法
律規定,依經濟部公布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及「大
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業別項目」,目前並未開放陸資來台投資或設立
營造工程相關產業,大陸廠商尚無法來臺投資或設立營造業參與我公
共工程之投標。
四、來函說明二及四,關於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原產地之認定,「外國
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已有規定。因
我國與大陸尚未締結與採購法第 17 條第 1 項有關之條約或協定,
依上開辦法第 3 條、第 4 條第 2 項及第 5 條規定,機關辦理
採購,如不允許大陸地區之廠商、財物或勞務參與,尚屬適法。
五、來函說明三,機關工程採購所需材料、設備,如允許廠商提供原產地
為大陸地區者,須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允許輸
入臺灣地區之品項。至於個案是否允許廠商提供大陸地區產品,建議
載明於招標文件,以杜爭議。
正 本:國防部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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