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依約終止契約之原廠商,未經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2 條規定刊登
政府採購公報前,如參加機關辦理該重行招標標案投標並得標時,該案後
續履約管理權利義務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98 年 9 月 4 日基港工事字第 0981610463 號函。
二、貴局如擬於重行招標案之招標文件,針對原終止契約廠商可能再次得
標之情形,預為載明該廠商如再次得標時,與貴局之權利義務關係,
請依政府採購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本於權責自行核處。另來函所
述,多涉原契約終止後損害賠償、逾期罰款等事項,其與重行招標案
屬不同契約,應依民法「損害賠償」、「抵銷」等相關規定辦理。
正 本:交通部基隆港務局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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