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已犯且可改正者,請即改正,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說 明:旨揭缺失態樣,係參考審計部 98 年 9 月 1 日台審部五字第 0980003
564 號函提供之「審計機關歷年查核各機關辦理文創採購缺失情形表」。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 本:審計部、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
站)
附 件:機關辦理文化創意採購缺失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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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缺失態樣 │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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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事前規劃欠周延。 │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
│ │例如決標後,因原採購不符需要│第 1 條(採購效率)、採│
│ │,而撤銷決標,衍生採購爭議。│購人員倫理準則第 3 條(│
│ │ │採購效率)、第 7 條第 4│
│ │ │款(採購效率)、第 5 款│
│ │ │(國家資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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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籌辦時程未能妥善控管,壓縮機│採購法第 6 條第 1 項及│
│ │關招標作業時程。 │第 22 條第 1 項第 3 款│
│ │委託辦理活動等採購案,籌辦時│ │
│ │程未能妥善控管,於接近活動預│ │
│ │定開始日,始以籌備事項繁瑣且│ │
│ │時間緊迫為由,簽報首長採限制│ │
│ │性招標方式辦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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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未依規定敘明採限制性招標之理│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 │由。 │14 款、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 │依「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23 條之 1、藝文採購辦法│
│ │業人士機構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第 4 條及未達招標辦法第│
│ │活動作業辦法」(下稱藝文採購│2 條第 1 項第 2 款。 │
│ │辦法)第 4 條辦理文化藝術採│ │
│ │購,簽辦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
│ │者,未敘明不經公告審查程序逕│ │
│ │行邀請或委託之理由。屬未達公│ │
│ │告金額之採購,其依中央機關未│ │
│ │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下稱│ │
│ │未達招標辦法)第 2 條第 1 │ │
│ │項第 2 款採限制性招標者,未│ │
│ │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 │
│ │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 │
│ │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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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採購標的未盡符合藝文採購性質│採購法第 7 條、第 22 條│
│ │。 │第 1 項第 14 款、藝文採│
│ │例如藝文系統資料庫之建置,其│購辦法第 2 條 │
│ │採購標的內容係建構資料庫系統│ │
│ │及管理維護,屬資訊服務,非藝│ │
│ │文採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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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辦理後續擴充採購未符規定。 │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 │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7│7 款及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
│ │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辦理後續擴│條第 3 款 │
│ │充採購,惟僅契約訂有續約條款│ │
│ │,原招標公告並未敘明後續擴充│ │
│ │之期間、金額或數量,且未將預│ │
│ │估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採購金│ │
│ │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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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採購評選委員遴選作業未符規定│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 │。 │4 條 │
│ │未優先自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 │
│ │專家學者資料庫建議名單內遴選│ │
│ │外聘評選委員;或未能自該名單│ │
│ │覓得適當人選者,未敘明理由,│ │
│ │即逕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
│ │核定另行遴選委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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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底價訂定欠周詳。 │採購法第 46 條、採購法施│
│ │底價表僅由主辦單位根據議價廠│行細則第 53 條及第 54 條│
│ │商企劃書之基本報價資料,經業│第 3 項 │
│ │務單位填列預估金額,無相關分│ │
│ │析資料,即陳請機關首長或其授│ │
│ │權人核定底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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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未依原招標文件及決標條件簽約│採購法第 6 條第 1 項 │
│ │。 │ │
│ │決標後未立即簽約,反而應廠商│ │
│ │要求修改計畫書內容,致契約與│ │
│ │原招標內容不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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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契約內容未盡妥適。 │採購法第 6 條第 1 項、│
│ │例如履約期限規定顯不合理;辦│第 63 條及第 70 條 │
│ │理活動契約,未明確訂定廠商何│ │
│ │時應將場地恢復原狀,致使逾期│ │
│ │違約金之規定難以發揮約束效果│ │
│ │;未規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 │
│ │致廠商完成履約後,遲未提送相│ │
│ │關證明文件辦理結案,致無法驗│ │
│ │收、付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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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活動籌備倉促。 │採購法第 1 條(採購效率│
│ │採購簽約日與委託辦理活動開始│、功能、品質)、第 6 條│
│ │日僅相隔數日,廠商籌劃作業時│第 1 項、採購人員倫理準│
│ │間明顯不足,行銷宣傳及相關活│則第 3 條、第 7 條第 4│
│ │動未能及早進行及推出,宣導與│款、第 5 款 │
│ │活動期間未能配合,影響執行成│ │
│ │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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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履約管理不確實。 │採購法第 70 條、第 72 條│
│ │例如辦理演出活動,契約規定免│、契約約定事項 │
│ │收門票,卻任由承商另向觀眾收│ │
│ │取門票,且收入並未繳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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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驗收結果未載明是否符合契約規│採購法第 72 條及其施行細│
│ │定。 │則第 96 條第 1 項第 7 │
│ │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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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未切實執行巨額採購效益評估與│採購法第 111 條、「機關│
│ │檢討。 │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
│ │辦理巨額採購,未依規定提報使│益分析作業規定」 │
│ │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另委託辦│ │
│ │理活動等採購案,對於預期效益│ │
│ │未建立量化之績效評核指標,致│ │
│ │無法與實際效益做比較,且未能│ │
│ │適時檢討活動效益、或有待改進│ │
│ │之處,以作為未來舉辦活動之借│ │
│ │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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