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莫拉克颱風災後工程採購及諮詢機制」、「如何提升採購效率一覽
表」及「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5 條第 1 項第 2 款辦理緊急採購作
業範例」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說 明:一、為提升各機關辦理莫拉克颱風災後工程採購效率,本會研提相關措施
及參考範例如主旨,請各機關依個案特性及實際情形參採執行。
二、旨揭「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5 條第 1 項第 2 款辦理緊急採購
作業範例」,前經本會 92 年 9 月 30 日工程企字第 09200398611
號函送各機關在案。此次配合本會 98 年 8 月 27 日工程企字第 0
9800377900 號令發布修正「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 6 條
,刪除該條第 1 款「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者,除獨家製造、供應
或承做者外,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為原則」之規定,爰修正旨揭
作業範例相關內容。本次修正重點:
(一)修正作業範例「參、選擇採購對象一、」。
(二)修正附表項次二。
(三)修正附圖,以不公告方式選擇採購對象之限制性招標作業方式。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審計部、行政
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
、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行政院、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室、副主任委員室、各
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
附 件 1:工程採購及諮詢機制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800332951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二十七條
主 旨:為協助各機關加速執行「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請依說明辦
理,請 查照。
說 明:一、為協助各機關加速執行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 4 年 5,000
億計畫,本會已陸續分赴各縣市政府進行訪查,另並洽請行政院東部
、中部、南部聯合服務中心邀集各地方、民意機關及鄉鎮市公所辦理
座談會,聽取各界建言。
二、惟地方政府屢有反映,有因地方民意機關未能及時通過追加減預算,
致中央機關無法將預算撥付地方;主(會)計單位因預算尚未經地方
民意機關審議,不同意機關先行招標,影響採購效率。就該等情形,
現行已有可處理之規定,本會說明如下:
(一)如因民意機關未能及時納入本年度追加減預算者,各級地方政府可
依行政院主計處 96 年 2 月 8 日院授主忠六字第 0960000862
號函訂頒「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辦理。行政院主計處 9
1 年 11 月 27 日處實一字第 091006580 號函(如附件 1),併
請參閱。
(二)預算未經立法程序通過前,機關先行招標並保留決標於法有據:
1.依行政院主計處 97 年 11 月 26 日處忠七字第 0970006288 號
書函說明二之(二)已敘明「…法定預算程序尚未完成前,先行
辦理招標作業一節,事涉政府採購法規定,宜請洽行政院公共工
程委員會意見妥處。」(如附件 2,公開於本會網站)。
2.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第 1 項末段已有「
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為預估需用金額」規定。於招標文件
載明「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並不違反上開規
定,且可避免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即決標、履約,嗣後因全部
或部分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致生履約爭議。本會 98 年 2 月
24 日工程企字第 09800073660 號及 98 年 2 月 27 日工程企
字第 09800079110 號 2 函,已有釋例。
3.本會 98 年 3 月 13 日工程管字第 09800076340 號函(諒悉
)附「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提升公共工程執行效率方案」,
其中於善用發包策略下已有可於招標文件載明「預算未完成立法
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之措施,以利工程提前執行。
三、為利獎勵推動 4 年 5,000 億計畫有功人員管控計畫執行進度,行
政院 98 年 7 月 13 日院授工管字第 09800307620 號函訂頒「98
年度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成效重賞重罰獎懲原則」,已有就 98 年度振
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及其所屬工程,如全年度預算執行進度
達一定比率或未達一定比率者,將予以獎勵或懲處之規定。機關辦理
4 年 5,000 億計畫,應積極處理、勇於任事,並可參考本會 98 年
3 月 13 日函附「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提升公共工程執行效率方
案」所提工程計畫審議機制、善用發包策略、強化里程碑控管機制、
流標廢標之因應措施、砂石土方因應機制、停工解約之處理方式、加
速爭議處理機能等七大方案,以利相關計畫如期如質執行,並收振興
經濟之效。
正 本: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
族委員會、內政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
附 件 3:如何提升採購效率一覽表
┌──┬────┬──────┬────────────┬──┐
│項次│機關別 │影響因素 │因應方式 │備註│
│ │ │ │ │ │
│ │ │ │ │ │
├──┼────┼──────┼────────────┼──┤
│1 │主會計單│1.機關於簽辦│1.會稿時就預算來源及預算│ │
│ │位 │ 採購會稿時│ 科目進行會審,其餘實質│ │
│ │ │ ,除審查會│ 採購內容,除發現違反法│ │
│ │ │ 計業務外,│ 令情形者外,建議尊重主│ │
│ │ │ 並審查採購│ 辦單位意見。 │ │
│ │ │ 實質內容。│2.對於預算來源尚未完成法│ │
│ │ │2.要求機關於│ 定程序者,可附條件「預│ │
│ │ │ 預算未經縣│ 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 │
│ │ │ 市議會審查│ 先保留決標」,先行上網│ │
│ │ │ 通過前,不│ 招標,保留決標。行政院│ │
│ │ │ 得上網招標│ 主計處 98 年 8 月 20 │ │
│ │ │ 。 │ 日處會三字第 098000507│ │
│ │ │ │ 4A 號函已有說明(公布│ │
│ │ │ │ 於工程會網站)。 │ │
├──┼────┼──────┼────────────┼──┤
│2 │政風單位│機關於簽辦採│建議除有受理檢舉案件進行│ │
│ │ │購會稿時,以│必要調查,或發現違反法令│ │
│ │ │防弊角度審查│情形者外,其餘實質採購內│ │
│ │ │採購實質內容│容,建議尊重主辦單位意見│ │
│ │ │。 │,並給予適當協助。 │ │
├──┼────┼──────┼────────────┼──┤
│3 │審計單位│對於採購法之│於審計稽核時,對於採購法│ │
│ │ │解讀與認知,│之解讀,建議以採購法主管│ │
│ │ │與採購法主管│機關解釋為依歸。如有疑義│ │
│ │ │機關不一致,│,可洽工程會提供意見。 │ │
│ │ │致機關辦理採│ │ │
│ │ │購時不敢勇於│ │ │
│ │ │任事。 │ │ │
├──┼────┼──────┼────────────┼──┤
│4 │主辦機關│對於「特別採│各機關依「特別採購招標決│ │
│ │ │購招標決標處│標處理辦法」第 5 條及第│ │
│ │ │理辦法」第 5│6 條規定辦理採購,可參考│ │
│ │ │條及第 6 條│工程會「特別採購招標決標│ │
│ │ │執行程序不熟│處理辦法範例」辦理,如有│ │
│ │ │悉。 │執行疑義,可洽工程會提供│ │
│ │ │ │意見。 │ │
└──┴────┴──────┴────────────┴──┘
附 件 4:莫拉克颱風災後工程採購及諮詢機制
壹、加速災後工程採購執行方式:
一、屬需緊急處理之採購:
(一)就個案情形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3
款或第 10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辦理者:
1、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
辦理採購,且確有必要之情形,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並應注意以下事項:
(1) 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之 1 規定,就個案敘
明符合該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得以
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邀請比價對象得為過
去表現優良之廠商,或工程會建置之優良廠商資料庫內之廠商
。
(2) 如未採比價方式辦理者,應敘明正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
授權人核准後方得採議價方式辦理,以備查考。
2、如屬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
之採購事項,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105 條第 1 項第 2 款
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規定,並參考工程會「特別採
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範例」辦理。「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
」已修正刪除原第 6 條第 1 款「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者,
除獨家製造、供應或承做者外,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為原則
」。
(二)工程會頃修正「招標期限標準」,增訂機關辦理 100 萬元以上之
採購,因應緊急情事,依規定之一般期限辦理不符合需要者,等標
期得以縮短,但縮短後不得少於 10 日,以提升採購效率。
(三)工程會頃修正「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增訂
各機關辦理採購不適用本要點之情形,以提升採購效率。
二、一般性工程:
(一)採購策略
1、除傳統之發包方式外,為縮短執行時程,在可提升採購效率、確
保品質,縮短工期及無增加經費之虞情形下,宜善用統包方式辦
理招標,將設計與施工以統包方式辦理招標,以縮短設計及施工
期程;或採用同步施工方式,將工程計畫適當的分標,分階段進
行設計與施工,俾縮短重疊等待設計的時程。
2、各項工程可考量公共利益,在合理範圍內予以縮短工期,並於編
列預算及訂定底價時合理反映廠商因壓縮工期趕工所增加之施工
費用,提高趕工誘因,以縮短施工期限。另可考量在不超過預算
額度及履約期限合理訂定之前提下,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提前完
工每日獎勵金及逾期履約每日違約金之規定。對於已決標之工程
未訂有獎勵金及違約金相關規定者,機關得參考行政院 96 年 6
月 15 日院授工企字第 09600221480 號令頒之「公共工程趕工
實施要點」,評估是否有依該要點辦理趕工之必要。
3、主辦機關如確無能力執行重大工程,得考量委託專案管理廠商(
PCM ),使其成為主辦機關之分身,協助推動標案;或考量運用
退休工程專業人力,工程會已建置「行政院所屬各機關 9 職等
以上工程退休人員資料庫」,各機關可逕洽協助辦理工程查核、
災後復建勘災或提供諮詢。
(二)預算、底價之訂定及調整
1、招標機關編列預算及訂定底價應合理化,避免發生重複流廢標之
情形,可參考工程會依採購法第 11 條規定建立之價格資料庫,
依最新物價資訊編列預算及底價(註:工程會定期發布營建物價
資訊,其中有關大宗資材部分每週更新)。
2、招標機關依採購法第 46 條規定,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
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訂定底價。
3、合理編列預算及底價,避免低價搶標。工程底價如任意刪減,造
成偏低不合理者,除無法決標外,亦可能造成低價決標影響工程
進度與品質。
4、預算額度不足之情形,在不影響工程品質及功能需求之前提下,
調整工程內容或就重要之項目先行採購。
5、如仍預算不足,得依規定在相關經費內勻支及流用辦理。
(三)招標決標
1、各施工階段控管里程碑訂入契約控管執行,逾里程碑期限納入處
罰條款。
2、考量工程之特性,善用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7 款後續擴
充之規定,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屆時即得據以辦理,例如:追加採購數量。
3、採用工料分離採購,對於占工程預算金額比率較大且物價變動較
劇之工程材料,各部會得指定工程主辦機關另案招標供工程施工
廠商使用。例如 97 年度鋼筋價格大幅上漲,如併同工程招標影
響廠商投標意願,可採由機關供料方式辦理。
4、物價指數調整條款得參考工程會相關函釋及「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中物價指數調整規定,視個案特性訂定合理物價指數調整規定
,以利契約雙方之合理分擔物價漲跌風險。
5、經第 1 次公告招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之案件,如計
畫時程已落後之工程標,可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 款
及其施行細則第 22 條第 1 項、第 23 條之 1 規定,不另公
告招標,改採限制性招標,邀請過去表現優良之 2 家以上廠商
以比價方式辦理,名單可參考工程會建置之優良廠商資料庫。
6、機關邀請過去表現優良之 2 家以上廠商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其
邀請對象之選定,可參考工程會建置之優良廠商資料庫,請至工
程會網站首頁> 政府採購> 採購資訊中心> 民間廠商> 其他(h-
ttp://www.pcc.gov.tw/pccap2/FMGRfrontend/DownloadQuoteF-
ile.do?fileCode=F2009080067)。
7、經第 1 次公告招標結果,有 1 或 2 家廠商投標而流標,或
開標結果廢標之案件,依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者,依採購法第 4
8 條第 2 項及其施行細則第 56 條規定,僅 1 家廠商投標亦
辦理開標。
8、決標時,就工程特性參採採購法第 53 條第 2 項超底價決標之
規定,亦即洽廠商減價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
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
核准,在不超過底價 8% 之範圍內,超底價決標。查核金額以上
之採購,超過底價 4% 者,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
9、善用採購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4 款複數決標之機制(例如 1
年期搶修工程開口契約決標予 2 家以上廠商)。
10、執行採購法第 58 條規定,對於投標價低於 80% 者,嚴格審查
。機關採最低標決標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
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且
廠商未能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
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三、重建工程預算未通過前可先上網招標:「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
例」特別預算未完成立法前,為期加速執行,各機關可先著手完成招
標前之各項前置作業後上網公告招標,並於招標文件內載明「預算未
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之文字,俟預算完成立法程序後決
標,以利工程加速執行。工程會 98 年 7 月 27 日工程企字第 098
00332951 號函及行政院主計處 98 年 8 月 20 日處會三字第 098
0005074A 號函(如附件 1,皆公開於工程會網站),併請查閱。
貳、諮詢機制:
一、緊急諮詢窗口:工程會企劃處傅副處長兆書(電話:02-87897559)
。
二、一般諮詢窗口:工程會政府採購法諮詢專線(電話:02-87897647~7
650)。
三、傳真諮詢窗口:以加蓋單位戳章之傳真文件諮詢(格式如附件 2,傳
真號碼:02-87897604)
附 件 5: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5 條第 1 項第 2 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
98 年 8 月 27 日修正版
壹、適用法規:
一、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0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
二、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 2 條、第 5 條、第 6 條及第 7
條規定。
貳、採購前簽辦作業
一、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應先確認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
遭遇緊急危難,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以下簡稱首長)核准確
有辦理緊急採購之必要。
二、機關辦理緊急採購,得採彈性措施,於前款核准文件記載得不適用本
法第 2 章招標及第 3 章決標之條文(詳如附表);其得採行之措
施,如第參點至第伍點。未記載者,仍應適用本法之規定。
三、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得就緊急採購案敘明邀請指定廠商之適當
理由,簽報首長核准採限制性招標。
參、選擇採購對象
一、採限制性招標,邀請 2 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 1 家廠商議價。
二、邀請特定廠商有疑慮者,得採公告方式,於工程會採購資訊公告系統
公開徵求供應廠商,作為邀請比價或議價之用;公告等標期由機關視
需要合理訂定。採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辦理者,其等標期亦可縮短
。
三、基於公共利益考量,經上級機關核准,得允許被拒絕往來廠商參加投
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肆、準備招標文件:
一、招標文件明定需求產品、規格、數量、工作範圍、交貨條件(含期限
、地點)、查驗或驗收基準及其他需求條件;數量不確定者,載明預
估數量。不及訂定需求條件者,得以廠商報價單內容協議之。
二、訂定技術規格得不適用本法第 26 條規定;訂定廠商資格得不適用本
法第 36 條及第 37 條規定,但仍應注意審酌其正當性,以維護公共
利益及公平合理原則。
三、如無特殊需要,免收押標金及保證金。
四、不及製作招標文件者,得以相關詢價、報價或估價單代之。
伍、開標(比價或議價)作業
一、機關辦理緊急採購,其開標作業之彈性處理,視首長核准文件載明不
適用之條文而定。例如縮短等標期;廠商家數不受限制;得補正投標
文件內容;或得不通知投標廠商到場開標。
二、決標原則以(複數決標、非複數決標)、(訂底價、不訂底價)、(
最低標、最有利標)搭配組合。採最有利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但採購評選委員會之組成仍適用本法第 94 條規定;其不訂底價者,
評審委員會之組成得不受限制,並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契約金額或相關
費率作為決標條件。
三、採最低標決標者,總報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依本法第 58 條及「依政
府採購法第 58 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
辦理。
四、採訂有底價最低標決標者,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報價在底價以內
決標;比減價次數得不受 3 次限制;超底價決標得不受百分之八限
制;查核金額以上之超底價決標,免報上級機關核准。
五、採不訂底價最低標決標者,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報價合理即得決
標;建議減價金額得由主持決標人員訂定;比減價次數得不受 3 次
限制;逾建議減價金額仍得決標。
六、採最有利標決標者,得彈性處理評選及協商程序。
七、公告金額以上,仍應依本法第 61 條規定,於決標日起 30 日內刊登
決標公告;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仍應依本法第
62 條規定,定期彙送決標資料。
八、機關辦理緊急採購,確因時效急迫性,未能適時完成採購程序者,應
儘速補辦相關程序。
陸、監辦作業
一、機關辦理緊急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驗收,應依本法第 1
2 條及第 13 條規定辦理監辦作業。
二、查核金額以上,上級機關得派員監辦、採書面審核監辦或授權由機關
自辦。上級機關得於事前明定緊急採購授權由機關自行監辦之條件,
事後再報備。
三、公告金額以上,依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規定,採
書面審核監辦,或依特殊情形規定不派員監辦。
四、未達公告金額,依本法第 13 條第 2 項訂定之辦法,得採書面審核
監辦,或依特殊情形規定不派員監辦。
五、通知監辦,得以電話為之,並以書面補文或作成紀錄。
柒、履約管理與驗收
一、不及與廠商簽訂契約者,應先有書面、電報或傳真協議,作為履約之
依據。
二、機關於廠商履約過程,得依本法第 70 條規定,辦理分段查驗,查驗
結果供驗收之用。各階段的點收、檢驗、開箱、分送等作業,均應製
作完整紀錄以釐清責任。
三、承辦驗收單位應依規定簽請首長指派適當人員主驗,確實依契約規定
辦理驗收,驗收合格始可交付使用;驗收結果與契約規定不符,符合
本法第 72 條第 2 項規定者,得經首長核准減價收受。查核金額以
上,應報上級機關核准。
四、須先行使用者,亦應先行辦理部分驗收或分段查驗,作為驗收之用。
捌、機關依本法第 105 條第 1 項第 2 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流程圖詳
如附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