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資格或評選項目,以提升技術服務及工程採購品質,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轄)機關(構)。
說 明:一、本會近期查訪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執行情形,發現部分工程之技術服務
廠商有因一段期間內得標件數偏高,其技師或建築師未能到場瞭解工
程概況或執行業務之情形,或以未具經驗或年資較淺人員提供服務,
致影響工程規劃、設計或監造品質之情形發生。
二、為避免前述情形發生,建議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可採取以下措施
:
(一)基本資格: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要求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檢附迄投標日止
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
約情形者之清單、逾期情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
(二)評選項目: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7 條
第 5 款規定,將投標廠商如期如質履約能力列為評選項目,例如
主要工作人員數與尚在履約契約件數、金額、是否逾期等情形。
三、檢送「97 年 8 月至 98 年 7 月技術服務廠商合格登記技師或建
築師僅 1 人且承攬 30 件以上技術服務標案得標情形統計表」(如
附件)供各機關參考,後續將逐月公開該資訊於本會網站之下載專區
。另為利各機關評選優良廠商,本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最有利
標招決標前置作業項下提供機關可查詢相關廠商紀錄(拒絕往來廠商
、優良廠商、發生重大職災、最近 3 年施工查核結果及扣點情形)
,各機關可自行上網查詢使用。
四、請各機關就技術服務廠商規劃設計之成果進行查核,如查核時發現有
不良及異常之技術服務廠商,除依技師法、建築師法等相關法令處置
外,亦請就該技術服務廠商監造之工程一併進行查核,以提升技術服
務及工程採購品質。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 本: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
合會、本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秘書處、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
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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