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各機關辦理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工程,有關以災民為優先僱用對象之執行
方式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 明:一、旨揭執行方式,說明如下:
(一)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1 條規定,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
公告金額(新臺幣 100 萬元)之工程,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
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
其施行細則第 9 條所定情形),不在此限。
(二)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2 款規定,災民
身分為身心障礙者或原住民個人者,購買其所提供之非營利勞務,
得採限制性招標。
(三)依行政院 91 年 12 月 23 日院授工術字第 09100557730 號函頒
「各機關僱用在地人辦理土石流及崩塌地源頭整治工作採購作業處
理原則」(公開於本會網站),僱用在地災民。
(四)得標廠商為公司、法人或團體者,請鼓勵得標廠商優先僱用當地災
民。
(五)依本法第 10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人民之生命、身體、
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得不適用本法
招標、決標之規定」,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 5 條確有
緊急處置必要之採購,可參酌本會 94 年 7 月 25 日工程企字第
09400265410 號函訂頒之「機關依本法第 105 條第 1 項第 2
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第肆點之二(準備招標文件)「訂定廠
商資格得不適用本法第 36 條及第 37 條規定,但仍應注意審酌其
正當性,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原則」,並鼓勵得標廠商優先
僱用當地災民。
二、副本抄致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建請建置災民就業媒合機制以利機關利
用,並請提供災民相關技能訓練。
正 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各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室、副主任
委員室、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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