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因應我國即將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 政府採購協定(GPA) ,為利 G
PA 適用機關辦理適用 GPA 之採購,妥為訂定廠商資格條件,避免採購
爭議,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關於廠商資格之訂定,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36
條、第 37 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以下簡稱
本標準)之規定辦理,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
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屬特殊或巨額採購,得依本標準訂定廠商特
定資格。
二、適用 GPA 之採購,應允許 GPA 簽署國之廠商參與,並請注意下列
訂定外國廠商資格有關之規定:
(一)本法第 36 條第 3 項規定:「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
格文件,得就實際需要另行規定,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並
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二)本標準第 12 條規定:「機關辦理外國廠商得參與之採購,招標文
件規定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
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
(三)本標準第 14 條規定:「廠商履行契約所必須具備之財務、商業或
技術資格條件,應就廠商在我國或外國之商業活動為整體考量,不
以其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所完成者為限。」
(四)本標準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外國廠商之設立地或所在地
之限制,應依本法第 17 條規定辦理。」
(五)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
稱外國廠商,指未取得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依外國法律設立登記之
法人、機構或團體。」
(六)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 4 條第 3 項規定:「
條約協定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為非條約協定國者,視
同非條約協定國廠商。」
三、允許外國廠商參與之採購,外國廠商得自行投標或委由我國廠商投標
。
四、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需提出之資格文件(例如經驗或實績、財力資
格),其所載金額之幣別如與招標文件規定不同時,以招標文件所載
匯率折算之。未載明者,以等標期內由廠商擇定任一辦公日臺灣銀行
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之。
五、機關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依本標準第 3 條至第 5 條
規定,擇定廠商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上開規定所涉外國廠商資格
文件如附表。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
高雄市政府、臺灣電力公司、臺灣中油公司、臺灣糖業公司、國立臺灣大
學、國立政治大學、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立清華大學、國立中興大學、
國立成功大學、國立交通大學、國立中央大學、國立中山大學、國立中正
大學、國立空中大學、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國立彰化
師範大學、國立東華大學、國立陽明大學、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國立臺北
藝術大學、國立臺灣體育大學(桃園)、國立臺灣體育大學(台中)、國
立雲林科技大學、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國立臺北護理
學院、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國立新竹教育大學、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國立嘉義大學、國立臺南大學、國立屏東教育大學、
國立東華大學(美崙校區)、國立臺東大學、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國立高
雄應用科技大學、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國立臺中
技術學院、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國立宜蘭大學、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
院、國立勤益科技大學、臺灣銀行、中央印製廠、中央造幣廠、臺灣自來
水公司、經濟部第二辦公室、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國立成功大
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高雄榮民總醫院
、臺灣鐵路管理局、基隆港務局、臺中港務局、高雄港務局、花蓮港務局
、翡翠水庫管理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中央警察大學
副 本:本會主任委員室、陳副主任委員室、鄧副主任委員室、企劃處(網站)(
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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