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採購應注意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規定
,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 明:一、依據 98 年 4 月 30 日立法院第 7 屆第 3 會期交通委員會第 1
7 次全體委員會議楊仁福委員質詢事項辦理。
二、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規定:「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
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
分之二,僱用不足者,除應繳納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
不足額部分。」同法施行細則第 107 條第 2 項規定:「依本法第
98 條計算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應僱用之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之人數
時,各應達國內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並均以整數為計算標準,未達
整數部分不予計入。」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規定:「依政
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
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第 1 項)。…得標
廠商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第 1 項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
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第 3 項)。」上開得標廠商,包括我國廠
商及外國廠商。外國廠商得標,其於我國境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
,亦適用上開規定。我國加入 GPA 生效後,適用 GPA 之採購案件
,亦同。本會訂頒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第 12 項,可供投標廠商填
寫該廠商目前在我國境內員工總人數。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
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主計處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經濟建設委
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國立
故宮博物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研究
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央選舉
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灣
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糖業公司、國立臺灣大
學、國立政治大學、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立清華大學、國立中興大學、
國立成功大學、國立交通大學、國立中央大學、國立中山大學、國立中正
大學、國立空中大學、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國立彰化
師範大學、國立東華大學、國立陽明大學、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國立臺北
藝術大學、國立臺灣體育大學(桃園)、國立臺灣體育大學(臺中)、國
立雲林科技大學、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國立臺北護理
學院、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國立新竹教育大學、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國立嘉義大學、國立臺南大學、國立屏東教育大學、
國立東華大學(美崙校區)、國立臺東大學、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國立高
雄應用科技大學、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國立臺中
技術學院、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國立宜蘭大學、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
院、國立勤益科技大學、臺灣銀行、中央印製廠、中央造幣廠、台灣自來
水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第二辦公室、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國
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
總醫院、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行政院國軍
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交通部
基隆港務局、交通部臺中港務局、交通部高雄港務局、交通部花蓮港務局
、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中央警察大學
副 本:立法委員楊仁福國會辦公室、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室
、國會聯絡組、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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