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依政府採購法第 43 條規定,機關辦理工程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
定另有禁止規定者外,得採行下列措施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
一、尚未公告招標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 43 條第 2 款規定辦理,於
招標文件中載明:「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52 條規定之決標原則者,得以該標價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
二、已公告招標尚未決標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 43 條第 2 款規定辦
理招標文件變更及補充說明。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 本:蕭副總統辦公室、本會主任委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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