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營造業投標廠商之標價在底價以內,但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之承攬造
價限額時,其處理方式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內政部 98 年 2 月 12 日內授營中字第 0980012502 號函辦理,
該函影本如附件。
二、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屬營造業法所定營繕工程者,機關於決標前發
現營造業投標廠商之標價在底價以內,可為決標對象,但高於營造業
法所規定之承攬造價限額時,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招標文件已載明不決標予此等廠商者,不決標予該廠商。
(二)招標文件未載明不決標予此等廠商者,決標予該廠商,並通知營造
業法主管機關。該廠商如不接受決標,依政府採購法及招標文件相
關規定處理。
三、副本抄送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材料處:兼復貴處 97 年 12 月 23
日第 1202 號傳真文件。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 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材料處、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
網站)
附 件:內政部 函
中華氏國 98 年 2 月 12 日
內授營中字第 0980012502 號
主 旨:有關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時,廠商最低得標價仍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承攬工
程造價限額時之決標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98 年 1 月 12 日工程企字第 09800015240 號函。
二、查「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
總額認定辦法」係依營造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3 條第 2 項規
定訂定之,如違反該條第 1 項規定者,則依本法第 56 條規定按其
情節經重,予以警告或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合先敘明。至
公共工程投標時,廠商最低得標價仍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承攬工程造
價限額時之決標疑義部分,因事涉採購法及投標須知等相關規定,仍
還請主政。
正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副 本:臺灣電力股份限公司、本署建築管理組、內政部營建署中部辦公室(營建
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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