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等不法情形,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說 明:一、機關自共同供應契約複數決標廠商擇定請購對象,應以符合機關需要
為考量,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6 條第 2 項為適當之
採購決定,並得參考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之滿意度評量統計資
料。
二、機關人員如有收賄或索取回扣等不法情形,而觸犯刑事法令者,依本
法第 112 條所定「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 12 條規定,應移送司法
機關處理。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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