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貴公司擬向大陸地區採購糯性高粱一案,本會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98 年 1 月 5 日陸經字第 0970025564 號函諒
同收悉。
二、機關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規定;採購法未規
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為採購法第 3 條所明定。機關辦理採
購,如涉及與大陸地區廠商之經貿行為,尚須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
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關係條例)之規定。本會 92 年
1 月 22 日工程企字第 09200032810 號函附之「機關辦理涉及大陸
地區之財物或勞務採購處理原則」,因不具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之效
力,實務運作上,迭產生誤解及爭議,本會 98 年 1 月 13 日工程
企字第 09800017120 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業予停止適用。
三、依採購法第 17 條及其授權訂定之「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
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外國廠商,指未取得我國國籍
之自然人或依外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同辦法第
5 條規定:「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得視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
規定允許外國廠商參與。」茲因大陸地區廠商屬上開辦法第 3 條所
稱外國廠商之適用範圍,機關辦理採購,得否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為投
標廠商,係由招標機關視個案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載明,採
購法並無禁止規定,惟應符合兩岸關係條例之規定。
四、另依說明一陸委會 98 年 1 月 5 日函略以,金酒公司如依「臺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規定,自大陸地區進口糯性高粱,尚
無涉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40 條之 1 規定之
大陸地區營利事業在臺從事業務活動之問題。另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97 年 9 月 16 日貿服字第 09770207590 號函略以,機關採購之
標的,如屬經濟部公告允許輸入之品項,其賣方得為大陸地區廠商。
五、旨揭採購,貴公司得依法令規定透過兩岸直接貿易逕向大陸地區廠商
採購,並以大陸地區廠商為投標、簽約及履約廠商;倘涉及大陸地區
人士需來臺處理與採購有關事宜,則須符合兩岸關係條例對於大陸地
區人士來臺之相關許可辦法之規定。
正 本: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立法委員陳福海國會辦公室、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本
會主任委員室、國會聯絡組、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布告欄、本會企劃處(網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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