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茲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轄)機關(構)。
說 明:邇來發現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02 條第 3 項規定,
將廠商之分公司名稱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於刊登期間,該廠商之其他分公
司仍繼續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有違本法第 50 條及第 103
條規定。爰修正旨揭聲明書第 9 項,增列部分文字「…投標廠商應於投
標當日遞送投標文件前至工程會網站 web.pcc.gov.tw 查詢自己(包括總
公司及各分公司)、共同投標廠商、分包廠商是否為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之拒絕往來廠商」。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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