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貴部派員調查政府採購以最有利標決標辦理情形,據報核有建請本會
辦理事項,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97 年 8 月 25 日台審部五字第 0970003349 號函。
二、來函說明二之(一),本會為應貴部 97 年 1 月 16 日台審部五字
第 0970000045 號函,業以 97 年 3 月 13 日工程稽字第 0970010
6480 號函(附件l) ,責請各採購稽核小組加強稽核監督 96 年財
物採購以最有利標決標案件;稽核時查明個案採購有無違反政府採購
法、「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及「審計部查核各級政府 95 年度財
物採購以最有利標辦理情形缺失事項一覽表」之缺失事項;稽核監督
結果,依「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第 8 條規定辦理,以落實制度
之執行,並杜類案缺失再度發生。另本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曾於 97
年 4 月間,彙整、統計各採購稽核小組 96 年稽核監督最有利標採
購缺失,並以 97 年 6 月 2 日工程稽字第 09700227290 號函(
附件 2),責請各機關留意並避免犯同樣缺失;另副知各採購稽核小
組加強辦理稽核監督,以杜類案缺失發生。有關貴部建議事項,本會
將續請各採購稽核小組加強稽核監督最有利標案件。
三、來函說明二之(二),關於「建請加強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作業之
宣導訓練」乙節,本會業已訂於 97 年 8 月至 12 月針對北區、中
區、南區、東區及離島地區各機關之需求,分別舉辦政府電子採購網
各系統教育訓練研習班(課程內容包括最有利標標案管理流程介紹、
採購權限註冊設定及 IC 智慧卡相關介紹、招標前置作業之委員遴選
作業、招標前置作業之最有利標前置作業、招標公告串接流程、最有
利標決標前置作業、決標公告串接流程等),以實機操作方式上課,
協助各機關採購人員熟悉系統操作流程。另針對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
統所顯示之異常案件,本會業已定期辦理查核作業,以 97 年為例,
計督促約 400 件異常案件之招標機關,針對該等異常案件檢討說明
,藉以協助機關瞭解相關法規及正確之操作程序。另有關「…鑑於機
關學校仍有未確實使用系統情形,且各級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對此類缺
失亦較少稽核…」乙節,本會將函請各採購稽核小組就貴部建議事項
加強稽核監督。
四、來函說明二之(三),有關「建請督促工作小組落實運作及提昇初審
意見品質」乙節,自本會建置之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敔用後,該系
統已陸續建立多項自動檢核功能,各機關如有未成立工作小組、工作
小組人數或資格不符合規定者,將無法辦理招標、決標公告之傳輸作
業;且該系統於機關辦理決標前置作業時,將提醒機關注意「評選委
員會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之初審意見是否有異」及「個別評選委員評
選結果與工作小組之初審意見是否有異」,俟機關確認後始得辦理傳
輸作業,藉以引導各機關辦理最有利標之正確程序。至於個別採購案
工作小組所擬具初審意見內容之缺失部份,本會將持續辦理採購專業
人員之教育訓練並督促各採購稽核小組加強稽核監督。
五、來函說明二之(四),有關積極檢視整合最有利標之解釋函令、招標
文件範本及採購手冊,以免採購人員誤解或誤用乙節,本會針對公開
於本會網站之相關釋例及參考資料,如有因法規修正致須配合調整內
容者,係以加註說明方式辦理,有關來函所列舉須修正之解釋函令、
招標文件範本及採購手冊,本會將予以檢視修正。
六、另來函附件 1 缺失一覽表「評選作業」階段關於外聘評選委員遴選
程序之缺失,本會 97 年 8 月 22 日工程企字第 09700349310 號
函已有釋例(如附件 3,公開於本會網站)
正 本:審計部
副 本:本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附件 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 97 年 3 月 13 日
工程稽字第 09700106480 號
主 旨:有關審計部調查各級政府 95 年度財物採購以最有利標決標辦理,核有缺
失情形,請依說明事項加強稽核監督,並就所見缺失督責所轄(屬)機關
積極研提改正措施,以杜類案缺失發生,請查照惠復。
說 明:一、依據審計部 97 年 1 月 16 日台審部五字第 0970000045 號函(影
本如附件)說明三「加強財物最有利標作業…稽核監督,以促進機關
正確執行」辦理(影本如附)。
二、據審計部調查發現略以:「各級政府民國 95 年以適用最有利標辦理
之財物採購達 860 案,其案件數量較工程採購為多,次於勞務採購
。經核其執行情形有諸多缺失…『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第 9 點規定,各採購稽核小組對於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應加強
稽核,惟於本次書面調查 1,039 案中,亦僅有 246 案(占 23.6%
)曾接受各相關採購稽核小組實施稽核」。
三、鑑此,請逕自利用政府採購資訊查核系統勾稽篩選貴機關暨所屬(轄
)機關,96 年間以最有利標辦理之財物採購案件,並斟酌人力及採
購異常情形嚴重程度,抽樣或全數予以稽核監督;惠請於 97 年 3
月 28 日前將稽核篩案原則及選案結果先行函知本會。
四、稽核時惠請查明個案採購有無違反政府採購法、「最有利標錯誤行為
態樣」及「審計部查核各級政府 95 年度財物採購以最有利標辦理情
形缺失事項一覽表」(詳如附件)所彙整之缺失事項。
五、稽核監督結果,應依「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第 8 條規定辦理,
除通知機關就缺失事項提出改正措施外,併責請就通案缺失情形,研
訂(修)採購作業標準作業程序,切實照辦,以落實制度之執行,並
杜類案缺失再度發生。
正 本: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財政部(採購稽核
小組)、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經濟部(
採購稽核小組)、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衛生署(採購稽核小
組)、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行
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採購稽核小
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各縣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副 本:審計部、本會企劃處、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附 件:審計部 函
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16 日
台審部五字第 0970000045 號
主 旨:本部派員調查各級政府民國 95 年度財物採購以最有利標決標辦理情形,
據報核有應請 貴會辦理事項,詳如說明,請 查照辦理惠復。
說 明:一、研謀防範財物採購不當援引準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以落實制度之執
行
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l0 款規定,委託專業服務、
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以及辦理設計競賽得採限制性招標評選優勝廠
商,其採行毋須經上級機關核准,且投標廠商未達 3 家亦可開、決
標,按貴會編印之最有利標作業手冊將上述方式稱為準用最有利標。
惟本次調查以準用最有利標辦理之財物採購,核有不當援引上述規定
辦理情事,舉如採購兼具財物及勞務性質者,其勞務金額低於財物金
額,卻援引委託專業服務方式辨理;採購標的定有標準樣式規格,所
涉設計範疇甚低,仍採設計競賽辦理等;甚有財物採購案件,原依政
府採購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3 款採行最有利標決標者,為避免上
級機關之核准,轉採行準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本次就地調查 33
案準用最有利標,即有 6 案有上述情事,占 18.2%,詳附表 l)。
鑑於準用最有利標之核准及投標廠商家數限制等事項,均較最有利標
寬鬆,不當引用不僅違反法令,亦涉有影響採購公平性,允宜研謀防
範不當引用情事發生,並周延相關作業規定,舉如於「最有利標錯誤
行為態樣」增列相關態樣等,以落實制度之執行。
二、研增財物採購適用之專家學者類別並提昇其受聘意願,以確保評選作
業程序之遂行
依據貴會建置之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財物採購標的共分為 76 類
,較諸工程採購之 29 類、勞務採購之 25 類,為政府採購中類別最
多者;有關評選委員會之外聘專家學者,貴會雖已建置名單供機關選
任,並逐步擴增其類別及人數,惟其設置種類尚未涵蓋各類財物採購
,以致機關辦理部分種類之財物採購,未能自該名單覓得適合委員(
舉如禮品、禮券等),另行簽辦遴聘委員者,亦難遴聘具與採購案相
關專長之委員,本次就地調查 147 案中即有 32 案(占 22%)之委
員,未具與採購案有關專長;又採購機關於前開建置名單遴聘專家學
者時,經書面調查 1,039 案中有 375 案(占 36.1%)反映於徵詢
委員參加意願時,委員有表明不同意參加情事,顯示委員受聘意願低
落。允宜適時擴增不同財物類別之專家學者人數,並研謀提昇其受聘
意願,以確保評選作業程序之遂行。
三、加強財物最有利標作業之宣導訓練及稽核監督,以促進機關正確執行
各級政府民國 95 年以適用最有利標辦理之財物採購達 860 案,其
案件數量較工程採購為多,次於勞務採購。經核其執行情形有諸多缺
失(詳如附表 2),其中尚有於辦理前未評估採購是否屬異質不宜以
最低標辦理著,或對如何評估財物採購之異質程度差異高低有困難者
,經書面調查 1,039 案中,有 232 案(占 22.3%)反映有困難情
事,顯示各機關對財物採購最有利標之作業仍未臻瞭解,致未能正確
執行;另依貴會訂頒之「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 9 點
規定,各採購稽核小組對於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應加強稽核,惟
於本次書面調查 1,039 案中,亦僅有 246 案(占 23.6%)曾接受
各相關採購稽核小組實施稽核。鑑於財物採購種類繁多,各機關執行
易生疏漏,且貴會對於財物採購尚未如工程採購,另訂有異質採購認
定原則等相關作業規定供機關參循使用,允宜適時研訂相關須知範本
;並加強財物最有利標作業之宣導訓練及稽核監督,以促進機關正確
執行。
四、研謀解決最有利標執行問題,以周延制度規章
本伺次就地調查 147 件財物採購案,其執行過程另核有共通性之缺
失事項,諸如評選委員出席率偏低、採購評選委員須知作業方式不一
、工作小組初審意見作業方式不一等,詳述如次,茲提供貴會參考,
並注意工程、勞務採購有無類比情事,俾適時研修相關法令規定,以
周延最有利標作業規章:
(一)評選委員出席率偏低:委員請假未出席者有 89 案(占 60.5%)其
中內聘委員較外聘委員之出席率更低,內聘委員係以機關人員為主
,卻未能以採購評選任務為優先,難謂合宜。
(二)採購評選委員須知之作業方式不一:依貴會函釋採購評選委員須知
須檢送各委員,惟對委員是否知悉內容,尚未建立確認機制,各機
關有請委員簽認者,亦有於召開評選會議宣讀者。
(三)工作小組初審意見之作業方式不一: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3 條之 1 規定,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客意見
有異,應提交委員會召集人處理。顯示工作小組之初審意見對評選
結果有重大影響,惟各機關對初審意見有經機關內部程序核定者,
亦有逕送評選委員會者,慎重程度不一。
正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副 本:審計部第五廳(含附件)
附件 2: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 97 年 6 月 2 日
工程稽字第 09700227290 號
主 旨:檢送本會彙整、統計 96 年度各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機關辦理最有利標
採購缺失乙份(如附件),請避免犯同樣缺失,其有類案情形者,請即改
正,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各部會著及地方政府採購稽核小組每月彙送稽核案件辦理情形,
及 97 年 4 月間洽請各採購稽核小組填列之調查資料辦理。
二、旨揭缺失統計包括:依不同採購性質(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之缺
失摘要、工程採購依不同招標方式(採統包工程或未採統包)及就其
中履約管理作業之缺失摘要。
三、副本抄送各部會著及地方政府採購稽核小組:請依機關異質採購最有
利標第 9 條之規定,對於所屬(轄)機關以最有利標辦理之採購加
強辦理稽核監督,並就所見缺失督責所轄(屬)機關積極研提改正措
施,以杜類案缺失發生。
正 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 本: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財政部(採購稽核
小組)、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經濟部(
採購稽核小組)、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衛生署(採購稽核小
組)、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行
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採購稽核小
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高雄市政府(抹購稽核小組)、各縣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本會
企劃處、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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