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本會 96 年 3 月 7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092330 號函修正「工程採購
決標方式一覽表」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 明:旨揭一覽表針對各決標方式所列參考之適用情形,有限縮機關依政府採購
法第 6 條第 2 項所為採購決定之虞,恐造成機關實務執行之困擾,為
法規鬆綁,爰停止適用旨揭一覽表。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有關決標方式
之擇定,回歸由招標機關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依政府採購法第 52 條
及其施行細則第 66 條規定本於權責核處。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佈欄、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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