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本會 97 年 5 月 15 日召開研商機關得於招標公告公開之「預算金
額」及「預計金額」認定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
正 本:內政部、經濟部、教育部、交通部、國防部、財政部、內政部營建署、臺
灣銀行採購部、臺北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臺灣電力股份有
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規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副 本:
附 件:研商機關得於招標公告公開之「預算金額」及「預計金額」認定疑義會議
紀錄
壹、開會時間:97 年 5 月 15 日(星期四)下午 2 時 30 分
貳、開會地點: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第 1 會議室
參、會議主席:李副主任委員武雄
肆、出席單位及人員:詳簽到表記錄:陳信瑞
伍、主席致詞:略。
陸、緣起:
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機關得於招
標公告中一併公開預算及預計金額;有關「預算金額」及「預計金額
」之定義,本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已有規定。奉示為進一步瞭解各機
關實務認定方式、習慣用語及是否有認定疑義,爰召開本次會議。
柒、本會業務單位說明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機關依本
法第 27 條第 3 項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算金額」,為該
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
序者,為預估需用金額。以工程採購為例,有機關以設計單位完成細
部設計所提出之工程預算(不包括非支付與得標廠商之金額,例如工
程管理費等),為該案預算金額並予公開,未逾經立法程序之法定預
算書所編列工程預算,決標金額即不能逾該公開之預算金額。依本法
施行細則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機關依本法第 27 條第 3 項得於
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計金額」,為該採購之預估決標金額(非
預估底價)。
捌、各出席人員發言意見摘要:
一、臺北縣政府書面意見如附件。
二、內政部:本部於實務執行時,均於招標公告登載預算金額,公開預算
金額可使廠商得以詳細估算其合理標價;惟一般未登載預計金額,如
法令允許,建議得免填。
三、經濟部:與內政部大致相同。
四、交通部:經洽詢本部相關單位,預算金額部分,其認定方式與工程會
之說明相同。預計金額部分,通常均未於招標公告登載;如有登載者
,係由業務單位預估考量廠商履約能力,調整各工作項目單價後所提
出,一般均高於預算金額百分之八十;另如有於招標公告公開預計金
額者,其金額一般均與預算金額相同。
五、國防部:一般均未於招標公告登載預計金額,故無執行疑義且未接獲
反映預計金額之認定疑義。
六、財政部:
(一)招標文件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者,是否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
目所需金額計入預算金額?
(二)依本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機關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預算
,是否須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三)本法第 58 條之執行,可否由主持開標人員於開標當場決定?
七、本會企劃處說明:
(一)所詢疑義 1,本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第 1 項已有規定,預估選購
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不計入預算金額,而係計入施行細則第 6 條
規定之「採購金額」。
(二)所詢疑義 2,由機關依本法第 27 條第 3 項及「政府採購公告及
公報發行辦法」第 11 條規定本於權責核處。
(三)所詢疑義 3,本法施行細則第 50 條第 1 項第 1 款已有規定。
八、臺灣銀行採購部:本部代辦案件一般均未於招標公告登載預計金額;
如有登載者,其金額均與預算金額相同,爰無執行困難。
九、臺北市政府:
(一)本府辦理採購係以公開預算金額為原則;預算金額之認定方式與工
程會之說明相同。
(二)部分本府所屬機關學校過去曾對本法第 27 條第 3 項所稱「預計
金額」及本法施行細則第 53 條所稱「預估金額」發生混淆,經本
府發函釐清並宣導後,雖已有改善,惟有關預計金額是否列為招標
公告登載項目乙節,請再酌。
十、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預算金額與預計金額之認定,政府採購法令
已有規定,並無執行疑慮;惟預計金額之登載似無實益,故一般均未
於招標公告登載預計金額;如有登載者,其金額與預算金額相同。
玖、決議:
一、依本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機關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預算及
預計金額,故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預計金額」欄位,係屬選填
性質,機關得自行決定是否於招標公告登載;機關如選擇登載者,亦
得自行決定是否於招標公告公開該預計金額。機關如認為預計金額與
預算金額相同,並無不可。
二、有關預算金額及預計金額之認定,本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已有規定,
各機關執行上尚無困難;至於預計金額之登載,係由各機關自行選擇
是否登載及公開,已保留機關執行之彈性。
拾、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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