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 貴署就利用臺灣銀行採購部「公共工程用鋼筋」共同供應契約之執
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署 97 年 5 月 15 日營署工務字第 0972908305 號函。
二、機關利用旨揭契約下訂鋼筋,其採購金額依個別工程標案所需自行採
購供料之鋼筋總金額計算之;如達查核金額以上者,其驗收程序應依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2 條規定通知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三、上開查核金額以上之鋼筋如採分批交貨,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確有
困難者,本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第 2 項已有相關規定。
四、機關利用旨揭契約訂購查核金額以上之鋼筋,如與該契約之訂約廠商
另議定優惠價格者,該議定程序適用本法第 12 條規定。
正 本:內政部營建署
副 本:臺灣銀行採購部、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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