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杜絕贓物缺乏特徵之盲點,對於辦理採購供不特定多數人使用之公共設
施物品時,建議就個案採購標的性質,於契約明定打印機關全銜或可資辨
識之圖案標記,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 明:一、依據 97 年 3 月 10 日行政院強化治安會報院長裁示及內政部警政
署 97 年 4 月 17 日研商各部會於採購各類公共設施物品打印機關
全銜會議紀錄辦理。
二、機關辦理採購各類公共設施物品,如擬要求廠商須於該標的打印機關
全銜或可資辨識之圖案標記,得參考採購契約要項第二點之(十七)
於契約明定,惟於訂定打印之規格時,仍應注意政府採購法有關規格
之相關規定(例如第 26 條)。
三、依警政署調查 96 年 1 月至 8 月易失竊公共設施物品資料略以,
第 1 名為公墓、運動場、公園等各式護欄、欄杆;第 2 名為各式
水溝蓋。
正 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
副 本:內政部警政署、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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