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貴校辦理當日往返之「96 學年度 7 年級校外教學活動」,得否指定旅
遊地點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校 97 年 2 月 22 日成國總字第 0970000662 號函。
二、來函所述指定旅遊地點為「六福村主題遊樂園」,屬廠商經營之遊樂
區,該案如係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規定
,本會 96 年 2 月 8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054830 號書函已有說
明。教學活動為當日往返者,亦同。
三、至於上開教學活動,如遊樂區部分已由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向該遊
樂區廠商完成採購,並於招標文件敘明投標廠商報價無需涵蓋遊樂區
部分者,則招標文件載明旅遊地點,尚無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規
定。
正 本:桃園縣立大成國民中學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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