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4 卷 29 期 6899-6900 頁 臺北縣政府公報 97 年春字第 9 期 123 頁 高雄縣政府公報 97 年春字第 5 期 31 頁
核釋機關不得於辦理採購之招標文件中規定之情形
全文內容: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為不合格標。其有規定者,該部分無效。 一、投標文件未檢附願繳納差額保證金之切結書。 二、投標文件之頁數或紙張大小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 三、不分段開標之投標文件未依招標文件規定分置資格、規格或價格標封 。 四、投標文件未使用機關提供之封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