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中央政府機關查察勞務採購契約得標廠商是否符合勞動法規情形,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室 96 年 10 月 29 日 96 英字第 07102901 號函。
二、為瞭解機關勞務採購得標廠商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
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為其派至機關提供服務之人
員辦理勞、健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本會前於 96 年 11 月 7 日工
程企字第 09600438450 號及 96 年 12 月 7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
498500 號 2 函(諒達)促請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彙報其查察情
形,截至 96 年 1 月 8 日止,尚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國家通訊
傳播委員會迄未回復。
三、案經彙整已回復機關之查察情形如下:
(一)96 年 9-11 月履約中之勞務採購件數計 3,895 件,已查察 3,8
29 件,未查察件數 64 件中,除 1 件因刻正簽約中未及查察、
6 件已納入契約規定,將配合契約規定期程執行查察外,餘 57 件
均因契約無規定,廠商不願配合,而未予查察。
(二)得標廠商未為其派遣至機關服務人員投保勞工保險者計 151 件。
其中得標廠商為政府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原住民勞動合作社
者分別為 4 件及 7 件;派遣至機關服務人員屬按日計酬之臨時
人員 14 件;屬已辦理勞保退休者 10 件;已參加工會勞保或農、
漁保者計 40 件;70 件已通知廠商依法辦理;另有 6 件已函送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處。
(三)得標廠商未為其派遣至機關服務人員投保全民健康保險者計 130
件。其中得標廠商為政府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原住民勞動合
作社者各為 4 件及 7 件;派遣至機關服務人員屬按日計酬之臨
時人員 14 件;已參加工會、農、漁保或在公所投保者計 47 件;
另 52 件已通知廠商依法辦理;並有 6 件已函送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查處。
(四)得標廠商未為其派遣至機關服務人員提繳勞工退休金者計 177 件
。其中得標廠商為政府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原住民勞動合作
社者均為 4 件;派遣至機關服務人員已支領勞保退休金者 10 件
;屬按日計酬之臨時人員 14 件;屬已參加農、漁保者 32 件;屬
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而按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辦理
者 2 件;函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處 6 件;餘 105 件已通知
廠商依法辦理。
(五)其他違反法令情形 3 件,係廠商投保金額低於法定金額,已請廠
商改善。
四、本會已於 96 年 12 月 10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501040 號函修正發
布「勞務採購契約範本」(諒達),對於督促得標廠商遵守勞動法令
規定,落實受僱勞工之權益保障,應有助益。另鑑於各機關勞動法令
專業不足,為減少履約管理執行疑慮,建議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參考上
開查察情形,對於廠商是否違反勞動法令及機關應行處理作業,提供
簡易處理流程或宣導資料,以利機關人員循辦。
正 本:立法院黃淑英委員國會辦公室
副 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本會國會聯絡組、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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