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貴府就本會 96 年 12 月 7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498900 號函說明三內
容提具聲復理由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96 年 12 月 19 日北府工採字第 0960007474 號函。
二、來函說明三:本會 96 年 12 月 7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498900 號
函說明三所稱「無預算即決標」,尚未包含行政院 95 年 5 月 19
日院授主忠字第 0950003151 號函說明一所述情形。採購人員依上開
函釋內容就延續性計畫先行一次發包或簽約辦理採購,尚無懲處問題
。
三、來函說明四:為配合民意機關審議預算作業時程,並避免招標機關無
法及時辦理採購衍生採購作業空窗期,進而產生採購延宕及國賠之問
題,貴府如已於招標文件加註文字諸如「新台幣○○元正之預算已經
立法程序審議通過;新台幣○○元正尚未經立法程序。預算案未經立
法程序審議通過之(部分)標的為:○○,得標廠商應徵得本機關同
意後,始得履約;未遵守本約定而衍生損失者,本機關不負賠償責任
」,於招標文件事先提醒廠商預算案未經立法程序審議通過之(部分
)標的應徵得招標機關同意後始得履約者,於契約已依政府採購法第
6 條第 1 項原則納入配套措施並符合預算法令規定之前提下辦理決
標者,尚無懲處問題。
正 本:臺北縣政府
副 本:行政院主計處、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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