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方式,詳如說明,請 查照
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說 明:一、依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 96 年 11 月 21 日陳情辦理。
二、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如有得準用行政院 93 年 5 月 3 日院授工企
字第 09300172931 號函附之「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
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請儘量同意廠商辦理工程款隨物價指
數調整,以利公共建設之推動,並確保公共工程品質。
三、為因應近期國內營建物價劇烈變動,並協助國內廠商因應營建材料價
格變動致增加契約雙方履約成本風險,本會已於 95 年 8 月 25 日
以工程企字第 09500326530 號函,請各機關爾後辦理工程採購時,
不論工期是否長於一年,均請將本會訂頒「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5
條有關物價指數調整之相關規定納入招標文件,辦理工程款調整(含
增加或扣減應給付之契約價金);不宜於契約中訂定「本工程無物價
指數調整規定」之條款,以降低雙方風險負擔。
正 本: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
市議會
副 本: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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