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詢開標過程中對廠商之通知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96 年 11 月 5 日北府工採字第 0960006616 號函。
二、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60 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依第
51 條、第 53 條、第 54 條或第 57 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
、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
理者,視同放棄。」所詢於招標文件預為載明「建議廠商派員到場接
受機關之通知,廠商若未到場者,視同放棄」,建議改為「請廠商於
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 51 條
、第 53 條、第 54 條或第 57 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
、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
視同放棄」,以臻明確。
三、另標價偏低之處理,請依本會 92 年 3 月 27 日工程企字第 09200
123080 號令修正發布「機關依本法第 58 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
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已公開於本會網站)辦理。
正 本:臺北縣政府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佈欄、本會企劃處(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