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因不可歸責於廠商原因,致須辦理契約變更延長履
約期限者,其物價指數調整方式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
關。
說 明:一、查本會前就工程採購履約期限及物價指數調整之相關釋例如下:
(一)90 年 9 月 12 日(90)工程企字第 90035319 號函釋:工期 1
年以上之工程採購,應將物價指數調整之相關規定納入招標文件。
(二)95 年 8 月 14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307540 號函釋:工期未達
1 年之工程採購,得視工程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訂定工程
款隨物價指數調整。
(三)95 年 8 月 25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326530 號函釋:不論工期
是否長於 1 年,均請各機關將本會訂頒「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5 條物價指數調整之相關規定納入招標文件,不宜於契約中訂定「
本工程無物價指數調整規定」之條款,以降低雙方風險負擔。
二、各機關依上開函示辦理之工程採購,因不可歸責於廠商原因,致須辦
理契約變更延長履約期限者,由於契約變更須經雙方合意(採購契約
要項第 24 點),廠商如就延期部分之工程請求加列物價指數調整條
款者,機關得參照本會 96 年 3 月 9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095000
號函及 96 年 6 月 4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180910 號函(皆公開
於本會網站)辦理。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
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
議會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
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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