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投標廠商聲明書如係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則應注意其聲 明事項應及於全部成員,另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之規定,未有排 除政府採購法第 25 條所定共同投標之適用
主 旨: 貴府函詢共同投標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96 年 9 月 21 日府授工採字第 09606169700 號函。 二、來函說明一,按「共同投標辦法」第 8 條規定,投標廠商聲明書得 由各成員共同具名,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如係後 者,須注意其聲明事項應及於全部成員。 三、來函說明二,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並未排除政府採購法第 25 條所定共同投標之適用。 正 本:臺北市政府 副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