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 96 年 8 月 2 日「從法理上探討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第 2
項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前已經調解不成立之工程採購案件是否適用會議」會
議紀錄部分修正(詳第 2 頁),請查照。
說 明:本會 96 年 8 月 14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330240 號函諒達,另檢附法
務部 96 年 8 月 21 日法律決字第 0960031883 號函影本及旨案修正會
議紀錄各乙份。
附 件:法務部 書函
中華民國 96 年 8 月 21 日
法律決字第 0960031883 號
主 旨:關於貴會檢送 96 年 8 月 2 日召開之「從法理上探討政府採購法第 8
5 條之 1 第 2 項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前已經調解不成立之工程採購案件
是否適用」會議紀錄乙案,有關本部發言意見部分,建請更正如說明二。
請查照。
說 明:一、依貴會 96 年 8 月 14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330240 號函辦理。
二、有關旨揭會議紀錄之本部意見第 2 點部分,本部發言意見係:「本
次修法並未針對新法增訂過渡條款,為避免因新法之施行影響當事人
(尤其是機關)依舊法規定得循訴訟途徑解決之法律地位(司法院釋
字第 620 號解釋理由書參照),對於無溯及既往之日期,應本於保
障當事人(尤其是機關)的法律地位,為符合當事人信賴保護之限縮
解釋,準此,有關無溯及既往之日期,應以『案件受理日』於 96 年
7 月 6 日新法生效後者,始有適用。」惟查會議紀錄第 2 點第 2
行中段以下記載略為:「且不溯既往日期得以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
廠商日認定。若有爭議,再依個案處理。」似屬誤植,建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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