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惠請提供 貴機關暨所屬機關(構)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案件,有依「押標
金/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第 2 點所載,請銀行給付押標金/保證金
之保證額度時,銀行拒不付款之案件情形,以供本會決策參考,請 查照
。
說 明:一、依據本會 96 年 6 月 8 日「研商押標金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修
訂事宜」會議紀錄(公開於本會網站)之第三點會議結論辦理。
二、按旨揭格式第 2 點規定:「機關依招標文件/契約規定認定有不發
還廠商押標金/保證金之情形者,一經機關書面通知本行後,本行當
即在前開保證總額內,依機關書面通知所載金額如數撥付,絕不推諉
拖延,且無需經過任何法律或行政程序。本行亦絕不提出任何異議,
並無民法第 745 條之權利。保證金有依契約規定遞減者,保證總額
比照遞減。」
三、請依附件表格彙整 貴機關暨所屬機關(構)之案件資料,於 96 年
7 月 31 日前回復,併請提供電子檔,逕寄電子郵件信箱 jean@mail
.pcc.gov.tw 。
四、如需附件表格電子檔,請至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 \
政府採購法規\相關解釋函中,以本案發文字號查詢後下載。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