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貴府函詢本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5 條第 1 款第 2 目之(5)
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96 年 1 月 30 日府授工採字第 09630478200 號函。
二、有關重大勞安或環保事故之認定乙節,請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6
年 2 月 15 日勞檢 4 字第 0960062748 號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6 年 4 月 24 日環署秘字 0960031052 號函,及本會訂頒之「公
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第 4 點第 1 款第 6 目推薦基準(
如附件)酌予認定。至於提高估驗計價保留款之期間,建議至其原因
消滅為止,且不溯及已完成估驗計價者。
正 本:臺北市政府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工程管理處、企劃處(網站)
附 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函
中華民國 96 年 4 月 24 日
環署秘字第 0960031052 號
主 旨:有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5 目「重大環
保事故」之認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96 年 2 月 7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047470 號函。
二、「重大環保事故」似可依有無造成「危害公眾健康」或「嚴重污染環
境」為判斷標準,至實質上個案之認定,宜尊重契約雙方當事人之意
見,本署原則上無法代為解釋該等民事採購契約之規範內涵。
正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附 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 96 年 2 月 15 日
勞檢 4 字第 0960062748 號
主 旨:有關貴會轉臺北市政府函詢「重大勞安事故」之認定疑義乙案,本會意見
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96 年 2 月 7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047470 號函。
二、本會建議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中所列「重大勞安事故」可定義為「同一
災害發生勞工 1 人死亡或 3 人以上失能傷害者」。
正 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副 本:本會勞工檢查處
附 件: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
四、推薦方式:
(一)施工品質優良獎:
1.推薦機關:各工程主管機關或本會。分為以下二類別:
(1)中央機關別:行政院所屬部、會、行、處、局、署、院。
(2)地方機關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2.推薦工程查核期程(以下簡稱查核期程):自前一年七月一日至
當年度六月三十日。
3.工程分類:
(1)土木工程類:道路運輸工程、軌道運輸工程、工業區開發工程
、機場工程、垃圾掩埋場工程、共同管道工程及新市鎮開發工
程等。
(2)水利工程類:水庫及蓄水工程、海岸河川整治及水利工程、水
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工程、港灣工程、下水道工程及自來水工
程等。
(3)建築工程類:公有建築物工程等。
(4)設施工程類:污水處理廠工程、焚化廠工程、環工設備設施組
裝系統工程、交通控制系統工程、電業設備工程及機電或系統
工程等。
(5)生態工程類:係融合生態系統與工程技術,從問題根源著手,
兼顧環境的永續經營,除考量原有的功能、安全等外,更對環
境、生態、景觀以及文化等為考量,以促使硬體工程建設與整
體環境相融合,並維護生物多樣性之工程。
4.前目工程分類,依其工程規模分為四級評審:
(1)第一級工程:契約金額在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之工程。
(2)第二級工程:契約金額在查核金額以上未達新臺幣十億元之工
程。
(3)第三級工程:契約金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
工程。
(4)第四級工程:契約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
萬元之工程。
5.各工程主管機關推薦之工程類別、級別,本會得調整之。
6.推薦基準:除生態工程類工程另有規定外,推薦之工程應符下列
規定:
(1)各工程主管機關推薦之優良工程件數,以不超過查核期程已查
核件數二十五分之一為原則,不足一件者,以一件計。
(2)推薦之工程在查核期程內經各工程主管機關施工查核小組查核
結果無涉及結構及使用安全等缺失,或其缺失已依限改善完成
之工程,並就查核分數在八十五分以上之工程擇優推薦。
(3)推薦之工程施工進度達百分之六十以上(包含查核期程完工者
),且進度落後幅度在百分之五以內為原則(依契約規定及核
定之施工進度表計算)。
(4)設施工程類,如為機電設備並單獨辦理發包者,應完成全部系
統測試及試運轉,且性能符合設計需求。
(5)施工期間工作場所內,未曾發生死亡職業災害或發生災害之罹
災住院人數未達三人。
(6)無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之情事。
(7)施工期間未曾因違反環境保護法規,受主管機關處全部停工一
次或部分停工二次以上之處分;巨額採購工程累計罰款金額未
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工程累計罰款金
額未達新臺幣三十萬元;或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累計罰款金額
未達新臺幣十萬元。
(8)如有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
建設法」辦理之工程,各工程主辦機關應於事先將品管及工程
查核機制報上級機關核准,並由上級機關核轉本會備查。
(9)未曾獲得金質獎之工程。
7.生態工程類其推薦基準除需工程完工驗收一年以上外,並應符合
前目第一、五、六及七小目之規定。
8.不符合前二目推薦基準或有其他狀況者,應提評審會議決定。
9.檢附文件:(附件一)(含電子檔)
(1)表一:「公共工程金質獎」品質優良獎推薦表(含電子檔)
(2)表二:工程主辦機關聲明書
(3)表三:「公共工程金質獎」品質優良獎之工程自評意見表(含
電子檔)
(4)表四:工程查核改善對策及追蹤表
(5)表五:缺失改善照片表
(6)歷次工程查核過程之相關紀錄
(7)相關之契約部分影本(含首頁契約標的、契約金額、履約承商
及末頁立約雙方兩造用印資料)
(8)施工計畫書、品質計畫書及監造計畫書審查紀錄(含核定之計
畫書影本及電子檔)
(9)其他解決困難問題之相關佐證資料
(二)設計品質優良獎:
1.推薦機關:各工程主管機關或本會。
2.推薦條件:設計完成並發包或完工未滿一年之工程。
3.設計分類:
(1)土木工程類:道路運輸工程、軌道運輸工程、工業區開發工程
、機場工程、垃圾掩埋場工程、共同管道工程及新市鎮開發工
程等。
(2)水利工程類:水庫及蓄水工程、海岸河川整治及水利工程、水
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工程、港灣工程、下水道工程及自來水工
程等。
(3)建築工程類:公有建築物工程等。
(4)設施工程類:污水處理廠工程、焚化廠工程、環工設備設施組
裝系統工程、交通控制系統工程、電業設備工程及機電或系統
工程等。
(5)生態工程類:係融合生態系統與工程技術,從問題根源著手,
兼顧環境的永續經營,除考量原有的功能、安全等外,更對環
境、生態、景觀以及文化等為考量,以促使硬體工程建設與整
體環境相融合,並維護生物多樣性之工程。
4.各工程主管機關推薦之類別,本會得調整之。
5.推薦基準:
(1)各工程主管機關推薦之件數,以不超過三件為原則。
(2)無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之情事。
(3)推薦之設計單位於該工程未曾獲得金質獎。
6.檢附文件:(附件二)(含電子檔)
(1)表六:「公共工程金質獎」設計品質優良獎推薦表(含電子檔
)
(2)表七:主辦機關自評表
(3)表八:設計單位自評表
(4)表九:主管機關審查評分表
(5)相關之契約部分影本(含首頁契約標的、契約金額、履約承商
及末頁立約雙方兩造用印資料)
(6)參選作品應提供作品集 A3 大小一式,編排順序:設計意念、
設計重點、特色、設計圖說及各類視覺模擬及現況照片(建築
工程另附基地位置、空間計畫、建築平面、四面立圖、剖面及
透視圖等)
(三)品質查核績優獎:
1.推薦機關:本會。
2.推薦類別:分為以下二類:
(1)中央機關:行政院所屬部會行處局署院。
(2)地方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3.推薦基準:
(1)本會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績效考核優良者(前一年本會績效考核
甲等(含)以上)或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執行績效顯著進步者。
4.推薦方式:由本會依據前小目篩選後通知受推薦者提出候選書。
5.檢附文件:「公共工程金質獎品質查核績優獎申請書」(附件三
)
(四)個人貢獻獎:
1.推薦機關、廠商或團體:工程主管機關、工程主辦機關、監造單
位、施工單位或相關公會、協會、學會或本會委辦之公共工程品
質管理人員訓練機構等團體。
2.推薦類別:分為第一類、第二類二類。
3.第一類之候選人應符合下列之資格:
(1)具有本會核發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結業證書。
(2)推動公共工程品質,執行成效優良,且所主辦之工程最近兩年
度內獲工程主管機關查核或評鑑為優等。
(3)最近五年度內未曾獲得本獎項。
4.第二類候選人應為積極推動品管制度(包含規劃設計單位、專案
管理單位、監造單位及廠商之非品管人員)或辦理品管教育訓練
等,績效優良人員。
5.檢附文件:依「公共工程金質獎個人貢獻獎推薦須知」第五點之
規定辦理。(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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