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採購評選委員是否符合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公務員定義乙案,茲檢
送法務部 96 年 4 月 4 日法檢決字第 0960801136 號函影本乙份,復
請 查照。
說 明:復 貴府 95 年 9 月 25 日府授工採字第 09530187501 號函。
正 本:臺北市政府
副 本:本會各處室會組、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企劃處(網站)(含附件)
附 件:法務部 函
中華民國 96 年 04 月 04 日
法檢決字第 0960801136 號
主 旨:就貴會函詢有關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
照。
說 明:一、復貴會 95 年 11 月 22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454870 號函。
二、按政府機關之招標、審標、決標行為均係執行公權力之行為,最高行
政法院 93 年度裁字第 625 號裁定足資參照。是服務於國家、地方
自治傳體所屬機關人員辦理採購事務者,或上開機關人員以外,根據
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事務,且依具體個案情節認定其係從事於公
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均係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之公務員。
正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副 本:本部法規委員會、本部政風司、本部檢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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