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本會 92 年 7 月 16 日工程企字第 09200279900 號函釋例,詳如
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構)。
說 明:一、貴會所屬機關(構)辦理榮民殯葬採購,其採最低標決標者,如遇有
投標廠商報價偏低顯不合理,應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58 條及本會函頒「依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
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辦理,以防杜廠商低價搶標。針對上開報價
偏低情形,本法施行細則第 79 條及第 80 條已有明定,本會 89 年
7 月 29 日(89)工程企字第 89020421 號及 95 年 8 月 28 日工
程企字第 09500328320 號 2 函釋例(已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
參考。
二、本會旨揭函示說明二後段略以:「如欲限定廠商總標價不得低於底價
百分之五十,請依同法第 34 條第 3 項規定,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
價。」因與公平競爭原則未盡相符,爰予刪除。
正 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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