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瞭解該管廠商參與政府採購之情形,機關依政府
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02 條第 3 項規定,將拒絕往來廠商刊登
政府採購公報時,請就該廠商類別通知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俾納入評
鑑或管理之參考,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說 明:一、按本法第 102 條第 3 項規定,機關依本法第 101 條通知廠商有
該條第 1 項情形後,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經提
出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
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二、旨揭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例如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為本會。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室、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台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佈欄、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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