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中所指之納稅證明文件,應與「 無欠稅證明」有所差異,而有無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應視個案及政府採購 法和其施行細則所定為確認
廠商納稅證明文件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96 年 3 月 23 日府授工採字第 09630068200 號函。 二、按旨揭認定標準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如屬個人所得稅者 ,為綜合所得稅之納稅證明文件,來函所稱「無欠稅(所得稅)證明 」,與上開證明文件有別。至是否符合個案招標文件規定,仍應由招 標機關依招標文件及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51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60 條規定核處。 正 本:臺北市政府 副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