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機關辦理資訊服務採購,如有必要於招標文件訂定相關保密規定者,建請
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說 明:一、依據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 96 年 3 月 5 日(96)電秘字第
103 號函建議事項辦理。
二、查本會訂頒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 8 條之(5) 、(6) 及第 16
條之(10)已有相關保密規定。機關辦理旨揭採購,得標廠商因履行
採購契約知悉機關已核定或已列為國家機密、一般公務機密、營業秘
密等須保密或不得公開之資訊者(例如:機關公文管理系統之開發廠
商,因履約知悉機密文件內容),機關擬訂之招標文件允宜援引上開
範本第 8 條之(6) 規定。
三、至於資訊採購契約本身具有保密性質者(例如涉及戰備機密之資訊系
統開發),基於須保密部分可能為契約全部或一部,機關允宜於招標
文件預先載明須保密之項目內容,如屬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2 條及第
11 條規定之國家機密,機關應依該法規定核定機密等級及其保密期
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
四、上開說明二及說明三之需保密者,如屬營業秘密法第 2 條所稱之營
業秘密者,機關得依營業秘密法第 7 條規定並衡酌個案採購特性,
於招標文件載明相關授權條件,包含授權使用之地域、時間、內容、
使用方法或其他事項。
五、電腦處理個人資訊保護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及文書處理手冊關於一般
公務機密之規定,併請查閱。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
會
副 本: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
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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