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機關辦理電腦軟硬體之後續維修服務採購,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 明:一、重申機關採購電腦軟硬體,其後續維修服務之採購,倘必須由原得標
廠商方得辦理者,應於電腦軟硬體設備採購時,將其後續之數年維修
服務附於採購標的一併考量(本會 95 年 6 月 20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227550 號函釋例請參照,公開於本會網站)。
二、上開後續維修服務倘非限由原得標廠商方得辦理,機關採公開方式辦
理招標者,請於契約明定:維修服務工作如涉及原軟硬體廠商之應用
程式或軟體或其他第三人之專屬權利,得標廠商應合法取得相關權利
,且將上開取得之證明納為履約要件之一,機關並負積極確實察查之
義務及落實履約管理之責任,以避免機關或得標廠商侵害第三人之智
慧財產權。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
會、本會企劃處(網站)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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