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政府採購法第 41 條第 2 項執行疑義
主 旨:有關政府採購法第 41 條第 2 項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96 年 2 月 7 日屏府工發字第 0960030490 號函。 二、所詢疑義,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自行變更或補充 招標文件內容,如該變更或補充將影響廠商投標文件內容者,機關得 於該採購案之更正公告及延長等標期間,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 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 正 本:屏東縣政府 副 本:企劃處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