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詢得否於招標時限制投標廠商之得標區數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所 96 年 1 月 25 日公鄉建字第 0960001058 號函。
二、依政府採購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採用複數決標之方
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
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爰來函所述災害搶修乙
案,如為應時效之需要,分四區複數決標,並限制投標廠商僅可標得
一區之作法,尚屬可行,惟應於招標文件預為載明上開限制,並一併
載明開標順序,以符公平原則,避免流弊。
正 本:苗栗縣公館鄉公所
副 本: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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