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採購標的,如屬營造業法第 8 條所載專業工程項目
者,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本會 95 年 9 月 18 日召開之研商「營造產業永續發展與專業營
造業暨技術士關係研討會」相關建議事項之可行性會議結論辦理。
二、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採購標的,如屬營造業法第 8 條所載專業工程
項目者,依營造業法第 25 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
定標準」規定,基於增進採購效率,機關應優先考量將專業營造業納
入投標廠商資格。
三、對於上述採購標的,機關不得僅將綜合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等得承攬
整體性工作之營繕工程廠商納為投標廠商資格,以避免違反政府採購
法第 37 條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之規定。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國家通訊傳播
委員會、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
、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
副 本:立法委員邱創進國會辦公室、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
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冷凍空調
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台灣專業營造業暨技術士發
展協會、本會各處室會組
|